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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2月2日訊記者李立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今天公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禁止5種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如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損毀、盜竊以及擅自佔壓、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等。
徵求意見稿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不得隨意修改。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設施建設用地用途。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投資。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排水戶應當申請領取接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
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徵求意見稿要求不得擅自停運。同時,城鎮污水處理廠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向環保部門、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覈查處理。
從事危害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徵求意見稿規定對個人最高罰款3萬元,對單位最高罰款30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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