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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首席專家在速凍食品國家標準正式實施之後舉行記者座談會,就我國速凍食品國家標準中存在的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不出人們的意料,幾乎所有的記者都將矛頭對準了國家標準中關於細菌檢測的問題。按照過去的標準,速凍食品不得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可是按照新的標準,則可以限量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專家給出的理由是,由於中國的速凍食品檢測技術水平大幅度提高,如果不允許檢測出金黃色葡萄球菌,那麼,有可能會導致中國的速凍食品行業企業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證。在強調保護消費者利益重要性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到速凍食品行業企業的利益。專家解釋的基本邏輯是,如果速凍食品的檢測標準過高,那麼,中國消費者有可能吃不到速凍食品。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首席專家的解釋更令人玩味,她認爲國內過去對金黃色葡萄球菌設定不能檢出的時候,有兩個前提條件限制,首先是過去檢測技術不行,國內沒有定量檢測方法,即使想規定具體數值但實際操作做不到;過去制定原國家標準時,國內對食品安全的關注以及對國際上微生物控制的動態未能跟緊(2011年11月27日《北京晨報》)。
聯想到此前我國奶製品國家標準制定中出現的怪現象,人們有理由相信,一些食品生產企業和行業協會正在左右着國家食品標準的制定工作,而普通消費者卻無權發表自己的意見。部分食品衛生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的時候認爲,國家標準涉及到非常專業的技術問題,消費者無法正確表達自己的意見,因此,食品衛生國家標準制定機關,沒有必要通過舉行聽證會或者座談會的方式徵求消費者的意見。
這種專業主義的傲慢,充分反映出我國社會利益集團分化之後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在技術標準制定方面,普通消費者並非沒有發言權。按照上個世紀頒佈實施的標準化法,制定標準應當有利於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環境。制定標準應當有利於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可是,當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與提高經濟效益發生衝突和矛盾的時候,標準制定機關究竟應該怎麼辦,標準化法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標準化法在行政主導的立法原則下,把標準的制定權賦予了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爲了取悅於生產企業,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自然會充分吸收生產企業的意見,而這樣一來,本來應該代表普通消費者的政府機關,難免會坐到生產企業一邊,某些生產企業甚至公開掛牌,成爲國家標準化制定的主導企業。
多元化社會出現利益集團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法律沒有爲各個利益集團特別是弱勢羣體發表意見提供必要的條件。在充分競爭的條件下,消費者可以用腳投票,利用自己手中的鈔票對生產企業作出選擇。可是,在需求不斷擴張的情況下,消費者既無法從海外市場獲得相應的產品,也無法在國內市場尋求相應的替代者,他們除了接受政府主導制定的國家標準之外,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他們本來應該享有的權利,被政府標準制定機關所代替。
早在多年以前,筆者就對我國的標準化法提出批評意見。認爲這部法律是典型的行政主導法,表面上看面面俱到,但本質上卻沒有充分體現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原則。強調民主決策與科學決策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充分滿足消費者的話語權和辯論權,另一方面必須由標準制定專家給予充分的解釋,以滿足公衆的知情權。現在,衛生部出臺的速凍食品標準,僅僅是一個國家標準而已,沒有任何詳細的說明,也沒有相關的背景材料,這樣的國家標準怎麼能夠取信於民呢?
國家標準不僅體現一個國家的生產技術水平,同時還體現一個國家的道德水平和基本價值判斷。隨着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中國的速凍食品乃至其他食品的標準非但沒有提高反而在降低,這在任何人看來都有些不可思議。中國的行政主管部門不能屈從企業的壓力,而置國家、人民的利益於不顧,特別是不能無視消費者的呼聲。如果國家行政機關在主持標準制定的過程中,忽視了多數羣體的意見,那麼,對任何一個國家都會產生災難性的後果。
在一個多元化社會,如果沒有公開透明的表達機制,沒有建立充分體現各方面利益的法律體系,那麼,每一次國家標準的制定,都可能會引起軒然大波。我國食品行業國家標準制定中存在的問題,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立法機關應該儘快修改標準化法,充分貫徹民主決策與科學決策的基本原則,在制定國家標準時充分滿足消費者的話語權和辯論權,確保公衆的知情權。國家標準化主管機關應當制定詳細的理由說明書,將標準制定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作出具體的說明,防止少數利益集團背後掣肘,使國家標準損害多數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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