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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鷹潭12月2日電(記者姚晨奕通訊員劉賽連)今天,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核工業地質局原副局長龔紹禮受賄、貪污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被告人龔紹禮犯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人民幣40萬元。
龔紹禮1999年3月24日任江西省煤田地質局副局長,2003年12月1日任局長,2009年6月19日任江西省核工業地質局副局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龔紹禮利用擔任江西省煤田地質局原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周某等數十人的財物,共計318.08萬元人民幣、9.25萬美元、0.4萬歐元、0.7萬澳元、5萬元購物券,併爲他人謀取利益。
被告人龔紹禮還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30萬元,龔紹禮從中分得20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龔紹禮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鑑於其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對其貪污犯罪部分以自首論,依法應減輕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受賄的事實,對其所犯受賄罪部分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龔紹禮當庭認罪,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悔罪表現明顯,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龔紹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人民幣4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人民幣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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