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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丁國鋒本報通訊員諸佳英王堅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經過一年多改革,無錫法院執行工作實現“兩升兩降一減”:執結率同比上升26.87%,執行標的額到位率同比上升20.94%,未結案件同比下降35%,投訴、信訪、異議率顯著下降,平均結案天數減少19天,整體績效位列全省前茅。
據瞭解,2010年3月,無錫中院將執行實施權分段分解,並在兩級法院推廣。
“將原來高度集中的執行權進行科學分解,打破了執行案件多年來‘一人一案一包到底’的做法,使執行權在有效制約和監督下公正高效地運行。”無錫中院副院長金飈介紹,該院根據執行內容分爲執行啓動、財產查控、財產處分、結案審查4個組,每一階段明確由不同工作人員負責,細化工作職責,使執行流程得到優化。
財產查控及時掌握信息
能否準確掌握債務人財產信息,是強制執行能否有效進行的關鍵。實踐中,老賴往往對財產百般隱匿,造成財產查控不到位,成爲執行難的瓶頸。
改革中,無錫中院對執行啓動權進行了明確的職權分配。按照規定,執行啓動組必須在3日內完成收案登記、初步審查,並根據執行案件情況迅速作出分類處理意見。對初審合格的案件,在3日內製作並送達執行令、報告財產令等執行啓動法律文書。
同時,新的運行模式重新確定了案件分配規則:可以直接結案的,直接移送結案審查組;已足額財產保全的,直接移送財產處分組;其他案件直接移送財產查控組。規定時間,規定動作,不同情況,分類處理,確保申請執行人的訴求在第一時間得到明確迴應。
執行分權後,財產查控組統一負責財產查控工作,分工更專業、更細化。除傳統的向銀行、房產、土地管理部門等調查財產線索外,新規範還要求承辦人,必須到被執行人經營場所與被執行人住所調查其財產狀況,保證對被執行人外圍財產、內部財產狀況均清晰明瞭。
2010年6月,在上海某公司申請執行黃某一案中,“四查”結果顯示,除一套房產外,黃某沒有其他財產。而依照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僅有一套房產則無法移送評估拍賣,執行陷入僵局。後查控組法官進行全面細緻調查,終於查到黃某妻子名下還有一輛寶馬汽車,隨即控制了該車。後來,黃某終於償還了所欠貨款,一件可能久拖不決的執行案終於了結。
加強流程管理免除質疑
財產處分歷來是執行管理的難點,把握不慎,極易滋生腐敗,影響司法公正。由於拍賣機構的介入、財產拍賣價與實價間往往存在一定差額等原因,容易引起當事人的質疑。
無錫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新的運行模式重點加強了財產處分流程管理,重點環節規範化、透明化。對於財產查控組移交的發放執行款案件,財產處分組及時審查,確定無誤,立即發放。對於移交的非金錢財產,財產處分組在審查無誤後立即移送司法鑑定部門,由司法鑑定部門委託評估、拍賣、變賣被執行財產。關鍵環節的第三方介入,使以往敏感的評估拍賣環節更爲公開公正、透明直觀。
此外,新的運行機制還搭建了立體化權力監督體系,形成專業、及時、有效的監督。執行局內部特別對評估、拍賣等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2010年6月,結案審查組在審查上海某公司申請執行一案中,發現執行環節有多處不符合規定:被執行人由代理律師出面,而執行令等法律文書未向其送達;未按規定要求申請執行人舉證財產線索,財產調查結果也未按規定向申請執行人書面告知。
結案組隨即將案件退回執行啓動組,啓動組按要求一一改進落實。結案組對該案再次進行了審查,確定沒有任何瑕疵後予以結案。這一處理結果贏得了申請執行人的由衷讚揚。本報無錫(江蘇)12月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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