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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廣州市出臺9個食品安全配套文件。其中,在全國率先設立專項獎勵舉報資金賬戶,獎金上不封頂,明年還將從財政安排600萬元作專項資金。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提高舉報獎金,對舉報行爲進行激勵,再輔以行政跟進,理論上有助於促進食品安全,有不少地方均採取這種做法,如北京、上海、海南、黑龍江等。此舉效果如何,則有待驗證。
現在更嚴重問題,是舉報獎金少而打擊公衆舉報食品安全的積極性,還是公衆的舉報往往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迴應而逐漸失去信心?我看很多時候是後者。在當下,民間舉報要啓動行政監管程序並不容易,遭遇推諉、踢皮球是常有的事。個別官員甚至稱,“安全的食品是生產出來的,不是監管出來的。”
因此,重賞不如重責。責,涵括兩個維度,一是生產者,一是監管者。我國對食品安全犯罪懲處力度不足,是食品安全亂象的肇因之一。一位銷售了數十噸三聚氰胺的主犯,也不過判了三年緩刑,這樣的力度很難有震懾力;對失職、瀆職的監管者問責更是如此。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發,生產者被司法懲治的也不在少數,但極少出現監管者受到嚴肅問責的情況。
對食品安全舉報者重賞固然重要,但舉報者往往不是衝着獎金來的,從嚴查處,讓消費者吃得放心,纔是對舉報者最好的“獎勵”。
(連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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