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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2月2日訊記者馮其予報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近日出臺《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和《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簡稱“雙十條”)。
《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特別指出,要突出工作重點,加大工作力度,重點抓好對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水害、火災和衝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礦井的監督檢查;突出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瓦斯防治相關措施,強化水害、自然發火及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嚴格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凡發現煤礦未按規定實施防突、防治水、防滅火、防衝擊地壓措施,存在重大隱患仍繼續生產的,必須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有關證照,嚴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則特別提出,要禁止覈准建設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對於已批在建的同類礦井項目,則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瓦斯防治相關政策標準重新組織審查其初步設計,並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則一律依法停止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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