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院只算積極退贓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長壽化工園區原紀工委書記獲刑10年
上交了受賄款是不是就沒事了?這還要看受賄人上交受賄款是不是符合及時、主動上交賄賂款的規定。
鄭某,在重慶(長壽)化工園區(下稱“長壽化工園區”)工作期間,先後收受建築公司老闆李某和綠化工程承建商劉某的好處費共計10.6萬元。今年6月,在得知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後,鄭某心虛害怕,主動將李某給予的5萬元好處費上交區廉政賬戶。但11月29日,鄭某上交受賄款從收受到上交已相隔7年,不符合及時、主動上交賄賂款的規定,被長壽區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重慶晚報記者王明實習生洪穎通訊員陳思馮臣
先後收好處費10.6萬元
2003年11月,大衆公司董事長李某與重慶龍輝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一起以重慶駿達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承建了長壽化工園區一期土石方平基工程。該工程甲方爲化工園區開發建設公司,鄭某當時擔任該工程甲方代表,對工程進度、質量、撥款等各個方面進行管理監督。爲了讓鄭某在該工程的建設過程中及以後給予照顧,2004年的一天,李某約鄭某見面,並送上好處費5萬元。
此外,鄭某還收受了長龍公司總經理劉某的好處費5.6萬元。去年至今年期間,長龍公司在長壽化工園區承建多個綠化工程項目。此時,鄭某已擔任長壽化工園區管委會紀工委書記,分管園區綠化工程建設。劉某爲了在該工程的建設過程中得到鄭某照顧,在去年4月至今年3月期間,以吃飯、打牌、拜年等名義9次送給鄭某現金共計5.6萬元。
今年上半年,李某因涉嫌行賄被公安機關抓獲。6月,鄭某得知這一消息後,因害怕受牽連主動向長壽區紀委親筆書寫了自述材料,交代了收受李某5萬元好處費的事實,並將贓款5萬元上交到廉政賬戶。
當月,爲掩飾收受劉某好處費的事實,鄭某又在渝北區約見劉某,並在劉某的車上退還劉某2萬元現金。
沒及時、主動上交賄賂款
法院審理認爲,大衆公司董事長李某於2004年初送給鄭某好處費5萬元,鄭某將這筆錢一部分用於日常生活消費,一部分存入銀行和個人存款混在一起。直到鄭某知道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後,才向區紀委交代了收受賄賂的事實,並退出贓款。鄭某對這5萬元佔有時間長達7年之久,不符合及時、主動上交賄賂款的規定。此外,鄭某退還劉某2萬元賄賂款,也是爲了掩飾犯罪,不具有及時退還的特徵。(法律上沒有對“及時”做嚴格的期限規定,一般按日常經驗判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爲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因此,鄭某的受賄金額應認定爲10.6萬元,其主動上交到廉政帳戶的5萬元只能作爲積極退贓的數額,但法院還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一審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