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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女青年小劉2006年4月進入某公司做銷售工作,雙方自2006年4月1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又多次續簽,最後一次合同期限爲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小劉和該公司2008年、2010年簽訂的兩份勞動合同中的勞動紀律部分均寫明:員工如通過提供虛假或隱瞞學歷、年齡、重要經歷等手段進入公司的,或提供虛假的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的,公司可立即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賠償。
案情回放 女子與單位籤合同被發現證書系僞造
小劉在入職後向該公司提供的學歷證明爲南開大學現代企業管理專業專科畢業證書。在2009年5月,小劉向公司提交的人事登記表中學校經歷處填寫的是南開大學企業管理專業。2010年10月公司通過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查詢小劉的學歷證書結果顯示:此證書系僞造。該公司認爲,小劉在入職時提供了虛假學歷,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並於2010年12月根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與小劉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補償,同時向小劉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確定解除日爲2011年1月。
發生糾紛後,小劉就本案爭議申請仲裁,裁決結果是由某公司支付小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7萬餘元。但是公司認爲,不應向小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7萬餘元,並訴至法院。庭審中,小劉還主張要求該公司支付50%的賠償金3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小劉作爲應聘者在入職時向該公司提供僞造的畢業證書,使該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與其訂立並續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應屬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故法院判決公司無需向小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50%的賠償金。
一審判決後,小劉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爲:其在入職時對方沒有明確學歷要求。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合法的用工關係依法應予保護。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員工如通過提供虛假或隱瞞學歷、年齡、重要經歷等手段進入公司的,或提供虛假的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的,公司可立即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補償”等。小劉在入職之初向某單位提供僞造的畢業證書,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最後一次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小劉並未主動言明學歷失實的情況,其行爲主觀上顯屬故意。因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於隱瞞真實學歷、提供虛假學歷的員工,公司有權依法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補償。因此,法院駁回了小劉的上訴。
律師說法
學歷真僞寫進合同纔有效
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時巖表示,本案中,小劉在入職時向公司提供僞造的畢業證書,使某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與其訂立並續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如果個人向企業提供虛假的畢業證書,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寧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曉毅認爲,本案中,公司解除合同和不支付賠償、補償的依據是雙方的合同約定。如果合同中無對假學歷的明確約定,該公司要想解除勞動合同並拒絕支付補償是存在問題的。因爲我國《勞動合同法》中,並未將假學歷作爲解除合同的要件。因此提醒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時要仔細查詢員工學歷的真僞,並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
記者調查
很多企業不重視查詢學歷
記者經調查發現,有些人在求職過程中,發現自己嚮往的職業有一定的學歷限制,爲了獲得這份工作,這些人只能辦一張假證。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不少企業不覈查員工的學歷。一位從事人力資源工作5年的經理告訴記者,錄用的應屆生學歷都會驗證,而像一些社會人員基本不會覈查,他說:“如果發現對方使用了虛假學歷,對這個人就要重新考覈,甚至會將對方開除。”(案中人物均爲化名)(張家民 實習生信華 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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