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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調查電信、聯通涉嫌壟斷一案,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我國反壟斷法頒佈施行三年以來,這還是頭一次向國企業寡頭亮劍。但隨着電信、聯通的“低頭”,大家對壟斷案的調查能否繼續下去,深表憂慮。
中國電信、中國聯通12月2日同時發出聲明,稱已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中止反壟斷調查的申請,並承認企業在互聯互通及價格上存在不合理行爲,同時承諾整改提速降費。這表明對電信、聯通兩巨頭歷時近一個月的寬帶接入領域反壟斷調查已取得重大進展。
聲明中稱,通過自查,發現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與其他骨幹網運營商之間的互聯互通質量未完全達到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沒有實現充分互聯互通。同時,在向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提供專線接入業務方面,價格管理不到位,價格差異較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調查的申請。
同時,聲明還提出,“十二五”期間,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將紮實推進“寬帶中國光網城市”工程,大幅提升光纖接入普及率和寬帶接入速率,五年內公衆用戶上網單位帶寬價格下降35%左右,並立即着手實施。
儘管電信、聯通已承諾降價,但公衆似乎並不買賬。甚至有專家指出,這樣的聲明不能改變壟斷的事實,更不能因爲企業“服軟”就中止反壟斷調查,目前電信、聯通對寬帶上網領域雙寡頭壟斷的局面必須打破,通過適當引入競爭,促使國內上網資費降至合理水平。
國家發改委有關官員表示,是否終止針對電信和聯通的反壟斷調查,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才能確定,同時還要看企業如何整改,以及對聲明中所承諾的內容的具體落實情況如何。
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企業主動提出申請,請求中止反壟斷調查時,我們的調查機構又能做出怎麼樣的決定呢?如果能做出中止或終止反壟斷調查的決定,需要什麼條件嗎?
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爲調查覈實後,認爲構成壟斷行爲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向社會公佈。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爲,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爲後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對於企業的反壟斷調查,執法機構是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中止或終止調查決定的,但前提是,企業需要在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爲後果。
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對於電信、聯通的反壟斷調查能否中止,就要看兩個電信“寡頭”能否對自身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爲拿出具體可行的整改措施,特別是能否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從兩個電信“寡頭”目前的聲明來看,雖然承認了自己錯誤,並表達了一些整改意願,但聲明對於發改委調查的寬帶接入及網間結算領域的價格歧視行爲沒有正面迴應。
同時,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一是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二是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三是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這就是說,即使反壟斷執法機構因企業的承諾而作出中止調查,但如果最後發現企業有弄虛作假或者不能如期履行承諾,甚至出現其它壟斷行爲等情況,仍有權力恢復對企業壟斷行爲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