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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能在香港領取救濟金,年過半百的香港居民許先生應比自己小24歲的年輕妻子張女士的要求,將一套位於上海的婚前房子,以買賣形式過戶到丈母孃名下,孰料嗣後妻子竟向自己提出離婚。當許先生放棄領取救濟金、欲要回房子時,遭到了拒絕。盛怒之下的許先生便將丈母孃告上了法庭。日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經閘北區法院調解,終於達成房子歸許先生所有,許先生給付丈母孃補償款人民幣30萬元的協議。
兩賣房產
許先生早年隨家從上海到香港,從事太極拳教練、爲病人推拿等工作,已成爲香港居民。2004年4月經人介紹,年近五十的許先生,與正值妙齡的安徽人張小姐喜結良緣,兩人婚後育有兩個女兒,都寄養在浙江嘉善的丈母孃家裏。
2003年,許先生在香港銅鑼灣購買了一套房子,當時用於開設中醫診所。婚後,許先生聽從妻子的勸說,於2006年將這套香港的房子賣掉,並將售房款留給了妻子。
後來,爲符合領取香港政府救濟金的條件,即名下不得有房產,許先生拗不過妻子的勸說,於2007年末,來到房產交易中心,將自己一套位於上海的婚前房子,以買賣的形式過戶到丈母孃名下,簽訂房款市值爲35萬元,但不需要丈母孃支付對價,且相關稅費也都由許先生支付。
嬌妻離婚
許先生認爲丈母孃和妻子都是值得信任的人,而丈母孃也表示自己樂於代管,許先生何時想要都悉聽尊便。隨後,許先生左思右想,覺得騙取香港救濟金畢竟不是小事,還是打消了這個念頭。
然而好景不長,年輕的嬌妻不久便提出離婚。2009年1月,許先生和妻子簽訂了分居協議,因爲根據香港法律規定,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婚姻雙方最少要連續分居滿5年。當時,考慮到兩個女兒年歲尚幼,許先生和妻子約定大女兒撫養權歸男方所有,跟女方一起居住;小女兒撫養權歸女方擁有,男方有合理探視權。
欲討房子
但當許先生要拿回上海的房子落實戶口時,妻子不但反對歸還,而且還要賣掉房子。丈母孃對此也是不置可否,推說由夫妻二人自己商量定奪。這下許先生急了,假如妻子真將房子賣掉,買主又爲善意取得人,付出合理的代價,許先生將會落得人財兩空。
調解結案
然而張女士卻表示,當時許先生的母親生了疾病,且出了醫療事故,急需一筆錢進行再治療。由於自己沒有工作,兩個小孩還需撫養,一家老老小小的生活負擔,國內的租房用房、按揭貸款費用,全都壓在許先生一個人身上,因此許先生是通過綜合考慮才決定將上海的房子過戶到丈母孃名下,絕非僅僅是自己的一面之詞。
法院認爲,本案的焦點在於對許先生和丈母孃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認定。假如認定這套房子是原告許先生贈與被告丈母孃的,那麼房子應歸丈母孃所有,然而雙方卻有買賣合同及房款約定爲證,並不是無償讓渡;假如認定這套房子是原告許先生與被告丈母孃間的一場買賣,合同上卻又有多處空白,丈母孃更是沒有支付對價,應該算無效合同,那麼房子應歸許先生所有。
在法院的調解下,這對尚未離婚的夫妻終於各退一步,丈母孃鬆口將房子歸還許先生,而許先生也考慮到丈母孃帶孩子7年所花費的撫養費、維護房子的費用、來回路費等各種綜合因素,最後同意將給付丈母孃的補償款從12萬元提高至30萬元。
記者江躍中通訊員劉寧王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