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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房博士,你好!我和男友2007年大學畢業後談戀愛,2008年我倆買了一套70萬元的房子,首付30萬元由男友父母出資,剩餘房款由男友貸款償還。房子裝修和傢俱的錢大約花了10萬元,大部分由我付。由於男友每月工資大部分要還貸,所以日常生活費用也主要由我支付。由於感情出現問題,今年年初我倆決定分手。在房子歸屬上,男友認爲房子是他出的錢,應歸他所有。請問一下,我是否有權利主張房屋是共有的呢?
讀者周小姐
答周小姐,你好!經向上海中原地產法務總監姚志雲諮詢,答覆你的問題如下:
根據目前的情況,周小姐想主張房屋爲共有或分割,基本上是無法實現的。按照法律規定,戀愛同居關係不屬於婚姻家庭法保護的範圍,因此不能依據相關法律來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只能依據普通民事法律規定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規定,房屋的權屬採取登記生效原則。房屋登記在男友名下,並且實際上也是男友(或男友父母)出資購買的,因此該房屋產權會確認爲男友一方所有。周小姐主張房屋產權共有,沒有依據。
周小姐提到,曾經出資對房屋進行裝修,是一種對房屋添附的行爲,考慮到裝修無法拆除(拆除後其價值將喪失),因此只要有證據表明周小姐出資的事實,或男友認可該事實,則可要求男友就裝修的價值進行補償。對於傢俱的投入,也可按照類似方法補償,或者由周小姐將傢俱取走。
至於周小姐在雙方戀愛同居期間承擔了大部分的生活費用,周小姐可以通過男友的收入情況、自己的收入情況、重要物品的支付記錄等證明,或者在男友認可該事實的情況下,要求男友對此予以補償。劉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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