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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旅遊本是令人興高采烈的好事,單位同事之間本應互諒互幫,然而,兩名同事在單位組織到海南旅遊的過程中,卻因爲一點瑣事產生矛盾,其中男子將女子毆打致傷,後者入院治療。由於雙方對於糾紛的發生均負有責任,且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以及對方的過錯程度,所以兩審法院最終判決雙方各自承擔責任的50%。
去年9月,本市女子劉某和男子胡某在所在單位的組織下至海南旅遊。當月28日18時許,僅僅來到當地兩天的劉、胡兩人便在三亞市一酒店門前發生爭執。且胡某並未“君子動口不動手”,而是將劉某打傷。經醫院診斷,劉某爲額部軟組織挫傷,右小腿軟組織挫傷,輕度腦震盪。當晚兩人乘機返回天津。轉天,胡某的母親陪着劉某來到環湖醫院就診,併爲其支付了相應醫藥費。此後,胡某的母親又分別3次陪着劉某來到該醫院就診,同樣都支付了醫藥費。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均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同事關係,本應互相幫助、互諒互讓,和諧、友善相處。雙方因一點瑣事而發生矛盾後,均未能剋制自己的情緒,冷靜、妥善處理糾紛,因此雙方對於糾紛的發生均負有責任。由於兩人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以及對方的過錯程度,故綜合分析糾紛發生的起因及過程,判令劉、胡各自承擔50%責任。本案中,劉某共花去醫藥費3007元,交通費200元,誤工費爲6270元,胡某應賠付以上各項費用的50%計4739元、再減去其母此前已支付部分醫療費用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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