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劉英潮通訊員吳梅陳祖願)記者昨日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新修訂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針對新《辦法》具體條款,本市還制訂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有義務協助購房人將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價款。新《辦法》以及配套細則將有助於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
據悉,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監管、多方參與、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房價款。本市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預售資金不納入監管範圍。此次《辦法》修訂的核心內容是改變了監管模式,由原來的“全程全額監管”和現行的“按比例監管”調整爲“全程按重點建設資金監管”,對用於支付建築安裝、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預售資金進行重點監管。配套的實施細則還明確了不同區域、不同建築結構和不同用途建設項目的重點監管資金標準。屬於精裝修的項目,還包括精裝修成本費用,其參考值爲:1200元/平方米。
根據相關規定,購房人可持交款通知書通過售樓現場的監管專用POS機或者商業銀行網點櫃檯這兩種方式交房價款。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後7個工作日內退還給購房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退款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