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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江躍中通訊員嶽明靜)近日,青浦區法院審理了該區首例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案件。被告人汪某無銷售罐裝液化氣資質,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罐裝液化氣,導致爆燃炸傷一人。青浦法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判決汪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對汪某全部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009年3月至今年8月期間,汪某在無銷售罐裝液化氣資質的情況下,明知其低價購進的無鋼瓶編號的罐裝液化氣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仍在其經營的個體雜貨店內進行加價銷售。今年8月4日,被害人何某在使用從被告人汪某處購買的罐裝液化氣時發生爆燃,致使其頭面部、軀幹及四肢被燒傷,經鑑定,構成重傷。事故發生後,汪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汪某家屬主動與被害人何某達成了賠償協議並支付了全部賠償款。
青浦法院認爲,被告人汪某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仍予以銷售,造成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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