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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黃麗娜、馬海洋報道:15日,深圳市法制辦公佈了《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救助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向公衆徵求意見。“送審稿”將非深圳戶籍人口納入社會臨時救助和專項救助範圍,並提出被救助對象在享受救助的同時,也有參加公益性勞動的義務。廣東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送審稿”的出臺,不僅在現有政策上做了突破,而且可操作性強,省民政廳正在探索將這一模式推廣到全省其他地區。
救助涵蓋“從搖籃到墳墓”
“送審稿”除了明確本市低保居民可享受的保障待遇外,還明確了“第二條保障線”的標準和適用範圍。
凡具有深圳市戶籍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或等於本市當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家庭,均被“送審稿”納入“戶籍低收入家庭”範圍,並可依需求申請包括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就業援助、撫養救助、喪葬救助等7個項目的專項救助。將社會救助的覆蓋範圍從低保人羣擴大到了“戶籍低收入家庭”。
在戶籍低收入家庭可申請的7個專項救助中,內容涵蓋了“從搖籃到墳墓”的方方面面,特別是最困擾低收入家庭的“教育”、“醫療”、“住房”三項,都有細緻規定。
非戶籍人員享五項救助
作爲外來人口、流動人口最多聚居的地區之一,深圳在2010年7月出臺了《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非戶籍人口納入臨時救助範圍,規定持有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低收入居民,在深圳連續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請前連續在深圳繳納社會保險費超過一年的,因重大疾病、突發意外造成困難的,可向居住證發放地申請臨時救助。此次出臺的“送審稿”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更進一步,不僅向非戶籍人口提供臨時救助,7個專項救助中的五個項目也向非戶籍人口開放:“送審稿”規定,本市戶籍居民和持有本市居住證,在深圳連續工作生活滿一年且申請前連續在本市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一年的本市非戶籍居民因遭受疾病、意外事故、訴訟、失蹤、死亡等突發情況,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都可申請臨時救助。持深圳市居住證,在深圳連續工作滿五年且在深圳連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五年的本市非戶籍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或等於本市當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非戶籍低收入家庭,可依需求申請教育救助、醫療救助、就業援助、法律援助、殯葬救助。
獲救助要參加公益勞動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非戶籍人口的本地化救助一直是一個難點。所以難,就在於流動人口的本地救助經費要從本地財政中支出;另一方面,如果救助標準過高,會造成其他地區的流動人員紛紛涌來的情況。“所以在救助上必然要有‘門檻’,要有限制”。“送審稿”從兩方面給出了限制:一是規定了非戶籍人口在深圳工作生活的年限,以及連續在本市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二是增加了受助人員參加公益性勞動的新內容。
“送審稿”中明確提出:“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低保人員有參加公益性勞動的義務,救助對象每月參加公益勞動時間應不少於四天。”在操作上,公益勞動施行登記制度———救助對象每月參加公益勞動後,由組織公益勞動的機構負責在記錄表上登記蓋章,並憑參加公益勞動的記錄和其他有關證件領取生活救助金。公益性勞動由街道社會救助辦事機構負責組織或由其委託其他機構組織實施。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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