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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等數罪併罰
本報河源訊(記者曾煥陽)記者昨日從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被譽爲“粵北首富”的韶關市最大煤老闆、第十一屆原全國人大代表、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思宜行賄一案,前日經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朱思宜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
據法院審理查明,朱思宜爲打開所辦企業的煤炭銷路,多年來不惜重金,先後向31名韶鋼集團負責人和地方官員行賄,累計行賄高達1693萬元。
一審判有期徒刑16年
2011年9月25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朱思宜及宜達公司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認爲被告單位宜達公司無視國家法律,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閻蜀南、曾德新、黃旭明、葉樹養行賄共1693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其中朱思宜爲逃避法律制裁和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向葉樹養、楊成勇行賄,兩項共計220萬元人民幣,又構成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判處罰金800萬元,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宣判後,被告單位宜達公司和被告人朱思宜均不服,提出上訴。2011年11月25日,省高院在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針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上訴意見,出示大量證據證明並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庭審中,宜達公司和朱思宜及其辯護人均提出原審判決有關宜達公司向閻蜀南行賄1400萬元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朱思宜向葉樹養贈送200萬元的行爲應當認定爲單位犯罪;單位行賄罪直接責任人員朱思宜存在自首、立功情節;原審判決量刑過重、明顯不公。
終審認爲一審判決事實清楚
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宜達公司和朱思宜上訴所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採納。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理由成立,予以採納,朱思宜犯單位行賄罪和行賄罪,依法應予以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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