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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李京華塗銘)北京股民王某因炒股受損狀告“股市黑嘴”汪建中賠償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駁回股民的訴訟請求。
在這起民事索賠案中,法院雖然沒有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但在判決中指出,操縱證券市場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數額的範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無明文規定。
審理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爲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於操縱證券市場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確定以及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數額的範圍、損失的計算方法,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無明文規定。
法官認爲,王某要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計算其損失,但虛假陳述與操縱證券市場是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爲,兩者在違法主體、行爲表現、持續時間、影響範圍方面均不相同,參照關於虛假陳述的規定認定操縱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責任,缺乏依據。
法院查明,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之間,同期還有其他證券公司在互聯網上推薦“中信銀行”“中國石化”“萬科A”股票。王某對涉案的“中信銀行”“中國石化”“萬科A”三隻股票進行多次短線交易,其中亦有盈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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