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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5日,孟女士委託本市某裝修公司爲其新房進行裝修,裝修總價款爲6萬元。合同簽訂前,裝修公司口頭承諾免費量房、免費設計、免費做預算、免費質量檢驗並贈送孟女士臺盆等裝修材料。基於對裝修公司的信任,孟女士並沒多想當即簽訂了合同並交了預付款2萬元。
但簽完合同的第二天,孟女士發現裝修公司的態度發生了極大的反差,原本承諾的事項均不予兌現,這時孟女士才翻閱了合同,竟發現合同條款根本沒就上述事項做約定,隨後孟女士要求裝修公司退款。而裝修公司則以孟女士提前解約爲由要求其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合同總金額18%的違約金。因無法協商,孟女士將裝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預付款。
在庭審過程中,裝修公司提出退款可以,但要求孟女士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10800元。
雙方各執己見的情況下,孟女士是否有權要求裝修公司全額退款?裝修公司能否要求孟女士支付18%的違約金?
【律師觀點】
上海鼎力律師事務所延彬彬律師
裝修公司未履行承諾是導致孟女士解約的主要原因。但因爲僅爲口頭承諾且未寫入合同,孟女士無法提供裝修公司違約在先的證據,由此產生的舉證不能的後果需自己承擔。故孟女士的要求存在合同無約定風險和舉證不能風險。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孟女士提前解約,本應依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裝修公司違約金,但因合同未實際履行,裝修公司無太大損失,18%的違約金約定過高,孟女士可以向法院請求減少。
但裝修公司的要求是無法在本案中得到支持的,因爲其要求孟女士支付違約金的主張,未在舉證期限內提起反訴請求。那麼什麼是反訴,應該如何提起呢?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爲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爲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故法院最終判決要求裝修公司全額退還孟女士裝修款,對其提出的違約金主張不予支持,應另案提起訴訟。
【律師提醒】
對於合同,消費者要擦亮眼睛,粗心大意要吃虧;經營者要誠實守信,投機取巧壞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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