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正值妙齡的蘭蘭,因家境貧困,獨自到上海闖蕩。然而現實與夢想相離甚遠,蘭蘭爲了生存四處奔波。恰逢,她聽小姐妹說可以先跟外國人假結婚後出國打工便可以賺很多錢,並且還有專門的“中介”可一條龍包辦所有的“出國事宜”後,不由得怦然心動。
2009年2月,蘭蘭在小姐妹的牽線搭橋之下,找到了中介人吳小姐,介紹蘭蘭與一名日本人進行“假結婚”,並與其簽訂了委託協議書,全權辦理出國手續。蘭蘭先後向其支付了7萬餘元。接受委託後,吳小姐讓其定居日本的朋友爲其辦理出國事宜。然而,她的朋友爲蘭蘭辦理好了到日本的簽證,卻沒能辦理出返回簽證,蘭蘭終究還是沒有辦法如願到日本去。
出國夢破碎,蘭蘭決定要回支付的出國費用,她多次打電話給吳小姐催討,但只斷斷續續地從其手中討回了6000餘元。無奈,蘭蘭將吳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將剩餘費用退回。
法庭上,蘭蘭出示了兩份證據:委託協議書和承諾書。委託協議書上約定,蘭蘭委託吳小姐全權辦理去日本的一切事宜,並同意承擔辦理出國手續產生的費用,共計7萬餘元。協議上同時約定,吳小姐自授權之日起一年內若未能爲蘭蘭成功辦理出國,則全額退還預付費用。而承諾書是被告吳小姐朋友王先生出具的。原來,王先生就是受吳小姐委託幫蘭蘭辦理出國手續的人。承諾書確認了王先生和吳小姐共同收取蘭蘭7萬餘元,並載明瞭還款承諾。
吳小姐辯稱,蘭蘭爲了達到出國目的,自願選擇和外國人登記結婚,和她沒有任何關係,所以她和蘭蘭之間簽訂的委託協議是合法有效的。簽訂協議後,她立即讓朋友王先生爲蘭蘭辦理相關手續,且已按協議約定爲其辦理了到日本的簽證,前前後後花費了1萬餘元,沒有理由返還錢款。
蘭蘭和吳小姐在法庭上各執一詞,誰的說法能站住腳呢?此糾紛的爭議焦點有兩項:1.雙方簽訂的委託協議是否有效?2.被告吳小姐是否已經完成協議約定的委託事項?
法院認爲,原告蘭蘭認爲被告吳小姐系以非法介紹跨國婚姻的形式辦理出國手續,但因委託協議上對此沒有涉及,在被告否認的情況下,原告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法院難以採信。因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委託協議書屬合法有效。根據協議,原告委託被告的事項包括辦理出國的一切事宜,現原告無法赴日,其委託的目的未能實現。因此,應當認定被告吳小姐未完成協議約定的委託事項,其理應將所收取的款項退還原告。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退款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