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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11年10月31日前因交通違法行爲、交通事故調查取證需要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且駕駛人、所有人和管理人仍未按規定期限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車輛(上述車輛信息已在廣州金盾網交通管理頻道信息公告欄目www.gzjd.gov.cn/jiaotong/news_jsp_catid_61_194_888.html刊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予以公告。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個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上述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請上述車輛的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物品扣押憑證或車輛合法來源證明到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各大隊接受處理(具體辦理地址可登錄廣州金盾網查詢)。
3.自2011年10月31日起,凡因交通違法行爲或交通事故調查取證需要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且其駕駛人、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按規定期限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車輛,均在廣州金盾網交通管理頻道信息公告欄目(www.gzjd.gov.cn/jiaotong/news_jsp_catid_61_194_888.html)刊登進行公告,不再在報紙刊登公告,敬請廣大車主和駕駛人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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