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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遠在四川的劍南春酒廠在獲悉本市河東區一大酒樓售賣假冒劍南春酒後,委託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與南開區公證處公證人員一同進入這家酒樓,點了這樣一瓶假酒。在確認無誤後,公證人員將假酒進行了封存。隨後,劍南春酒廠將酒樓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侵犯該廠註冊商標專用權之責。近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知識產權案件。
劍南春酒廠訴稱,2011年1月,該廠委託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與本市南開區公證處公證人員一同進入被告黃某經營的這家海鮮酒樓。在公證員現場監督下,上述工作人員在店內購買了包裝完好的酒精度52度的劍南春白酒一瓶,並點餐消費。經原告鑑定,該“劍南春”白酒爲假冒原告註冊商標的侵權商品。《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規定,酒類屬於專賣品。被告在採購劍南春白酒時未施以較高的合理注意義務,亦未從合法渠道進貨,主觀上存在過錯,其行爲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被告黃某辯稱,其經營的大酒樓所出售的劍南春白酒是合法渠道進貨,並不侵犯原告商標權。原告用以證明被告存在侵權事實的公證書,由南開區公證處出具,該公證處越權管轄;且公證過程中,並未出示工作證件並就封存酒的事實作出說明,其中也不排除偷換酒的情況,故公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證明被告存在侵權事實。其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那瓶酒經專業手段進行檢測,確係假酒。法院認爲,被告雖對庭審查驗的被控侵權劍南春52度白酒是否爲其銷售提出質疑,但缺乏證據反駁公證書所證明的被控侵權白酒是從被告經營的大酒樓購買的事實。至於被告黃某提出天津市南開區公證處超範圍管轄、公證過程未出示證件存在公證程序問題,並無法律依據,不予採納。黃某銷售假劍南春白酒的行爲違反了我國《商標法》規定,侵犯了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且劍南春白酒作爲中高端白酒具有很高知名度,銷售有其特定渠道,在目前市場假冒商品充斥的背景下,被告作爲酒類經營者在購入消費者用於餐飲的酒類商品時應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綜上,依法判決黃某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劍南春”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商品。
關於賠償數額,原告劍南春酒廠未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失而請求法定賠償,法院於是參考原告商標的知名度、假冒商品的類別及銷售價格、被告侵權情節及營業規模,並考慮原告爲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爲15000元。(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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