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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起草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21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佈,開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修訂草案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爲閒置土地:(一)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訂草案規定,構成閒置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時糾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後,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
修訂草案還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土地閒置滿1年的,經批准後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2年的,經覈准後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可以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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