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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錢先生:我名下有一處私產房,這套房產是我與妻子的共同財產,現在我妻子已經去世。我們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我想直接把這套房產贈給兒子,請問能不能直接辦理贈與公證?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記者採訪了天津市北方公證處主任陳洪發。據介紹,錢先生的情況不能直接辦理贈與公證,必須先辦理繼承公證之後,再辦理贈與公證。我國《婚姻法》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對夫妻共有財產,屬於死者的那部分應作爲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當歸在世的一方所有。具體到錢先生所說的這套房產,雖然登記在其本人名下,但仍爲他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房產因其配偶已經去世,所以已成爲其配偶的遺產,其配偶的法定繼承人爲她的父母、配偶、子女,上述法定繼承人應到公證處對此房產的一半辦理繼承公證。
錢先生如果想把該房產全部給予兒子,有兩種方式:一、該房產中的一半即其配偶的遺產,在其配偶的父母、子女表示放棄繼承後,可由錢先生一人繼承。在錢先生取得該房產的全部所有權之後,方可對整套房產辦理贈與公證,將房產贈給自己的兒子。二、該房產中的一半即其配偶的遺產,在其配偶的父母、錢先生和女兒表示放棄繼承之後,可由錢先生的兒子一人繼承。繼承後,錢先生的兒子取得該房產一半的所有權,然後錢先生再將自己名下的另一半房產贈與兒子,此時錢先生的兒子方享有該房產的全部所有權。
(通訊員齊彩虹李媛記者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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