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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晚市民康先生向本報熱線反映,南開區南馬路與南門外大街交口處的某商場巨型廣告屏“光污染”擾民。
22時許,記者在南開區南馬路與南門外大街交口處看到,某商場南馬路南側幾面巨大的廣告屏不斷變換影像,將對面的居民樓照射得十分明亮。居民康先生告訴記者,他家住在這個商場的對面14樓,家中的窗簾都擋不住強光,每天都休息不好。康先生告訴記者,雖然他跟環保部門反映過,但卻被告知沒有硬性法律規定“光污染”的相關處理方式。記者從環保部門瞭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但是對“光污染”是否是一種環境污染未作出規定。(記者趙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