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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認爲量刑過輕抗訴
本報訊(記者劉曉星、章程)因收購穿山甲、巨蜥、斑鳩等珍稀野生動物做菜,天河大觀路某食府老闆娘陸志菊被判刑兩年,某食府兩個經理也被判緩刑兩年。檢察機關則認爲量刑太輕提起抗訴。昨日,此案件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
據指控,2008年,被告人陸志菊接收了天河區大觀路某食府。2010年5月25日,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到該食府搜查,當場繳獲國家Ⅰ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巨蜥活體10只、國家Ⅱ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穿山甲死體4只等。
在一審中,天河區法院認定陸志菊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刑兩年;食府總經理賴某明和經理潘某楊均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各獲刑一年,緩刑兩年。而檢察機關認爲,陸志菊作爲食府主要負責人,非法收購珍貴、臨危野生動物,應當認定爲主犯,而三人所犯罪行爲情節特別嚴重,應當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有從輕減輕情節,一審量刑也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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