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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高燕
-講述·法援故事
張興利家住河北省清河縣某村,來到北京嘉藝科技公司從事產品營銷。進公司的時候,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每月保底工資2200元,工作業績好另有提成。公司承諾一個月後給張興利上保險,還能給他安排年休假,但都沒有兌現。一年後,公司領導似乎對張興利的工作成績很不滿意,通知他將工資從2200元降到1700元。張興利找到公司領導提出:“我從去年來公司上班一直到現在,從來也沒見過規定,憑什麼就要扣工資?”領導說公司就是這麼規定的。雙方不歡而散。後來公司以他不能勝任工作爲由,將他辭退了。張興利提出給自己結了最後兩個月的工資就走人。公司負責人讓他回去等着,說財務算清楚後會和他聯繫。
張興利在家裏等了兩個星期也沒有消息,覺得公司就是不想給自己工資,他也不想再回公司交涉了,直接來到勞動局諮詢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工作人員得知他是農業戶口,就推薦他到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求助。
來到中心後,值班律師於帆詳細詢問了張興利的情況,認爲嘉藝公司扣發工資肯定是不對的,不僅如此,辭退張興利也沒有明確的依據,而且,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於是律師起草了仲裁申請書,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張興利未發的兩個月工資及經濟補償、違法辭退的經濟賠償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案件受理後,沒想到嘉藝公司提交了很詳細完備的證據材料,包括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張興利的工資表、考勤表以及公司的會議記錄等,如果對方提交的證據被採納的話,張興利無疑會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律師仔細地詢問了張興利,並專程找到他的工友詢問,發現公司提交的證據大部分都是僞造的。
開庭期間,針對單位提交的勞動合同,律師提出質疑並一一反駁:張興利到公司之後,雙方從未簽訂過任何形式的合同,單位提交的勞動合同明顯是編造的,上面的簽名也是僞造的,爲此,張興利還遞交了鑑定申請書,要求對其簽名進行司法鑑定。公司規章制度中對獎懲作出了規定,但並無辭退規定,公司辭退張興利也就毫無依據可言。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也是僞造的,某月的考勤記錄顯示,張興利出勤天數爲18天,但工資表上顯示的出勤天數卻是22天。律師指出,公司提交的所謂證據,均是編造的,根本不具備客觀性和真實性。經過開庭質證,仲裁委採納了律師的意見,支持了張興利的仲裁請求,裁決公司向張興利支付34130元。
-律師提醒-
用工方如僞造證據勞動者可申請鑑定
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最重要的就是證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由於工資表、考勤表之類的證據都由用人單位保管,發生糾紛後,有的單位可能日常管理並不規範,並沒有保存相關憑證;或者爲了掩飾其違法辭退員工的行爲,而僞造考勤表、辭職表或事後補規章制度等。這些證據材料都是編造的,是不能作爲裁判的依據的。勞動者如果發現對方的證據自己並沒有見到過,可以申請筆跡鑑定,也可以通過其他證據來印證該證據是僞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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