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鄧紅陽郜麗霞
近日,河南省鄭州市公證處來了一對夫妻。男的姓李,女的姓王,李先生聲稱因出國要將其名下的一套住宅出售,專門來辦理出售房產的委託書公證。
公證員審查相關證件時看到,房產證的登記發證日期爲2011年12月1日,所有人爲李先生,李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的日期爲2011年1月6日。當公證員依照程序詢問其房產來源時,李先生說是2011年5月購買的二手房,購房合同、契稅證在一次外出時全部丟失。在公證員要求李先生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時,他堅持說與王女士結婚前一直未婚,這套房子是兩人出資共同購買的。
但公證員在審查李先生出具的戶口簿時,發現地址一欄登記的就是該房產所在的位置,而戶口簿的登記日期是2006年1月。這說明該房產有可能是在2006年1月以前買的。
“你今年5月份買的二手房,怎麼在2006年就寫到了戶口簿上?”當公證員詢問原因時,李先生慌張起來,一時回答不上來。公證員耐心地向李先生解釋有關法律規定:申請公證應當如實敘述事實真相,如實回答問題,如果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最後,李先生道出了實情:他和王女士系再婚,該房產是與前妻張女士結婚期間於2005年購買的商品房,2006年二人離婚時達成協議,該房產歸張女士使用,所有權也歸張女士,因還沒有取得房產證,雙方約定領取房產證後再辦理過戶手續。2011年12月1日,李先生從房管部門領取房產證後,因急於用錢就想賣掉房子。
公證員解釋說,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李先生手中的房產證雖然是在李先生和王女士再婚期間發放的,但房產依法應歸李先生的前妻張女士所有。如果李先生擅自出售這處房產,就侵犯了張女士的合法權益,會受到法律的相應制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