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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遇哲(河南市民)
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委員指出,草案規定當事人申請法院對非法證據排除,需提供線索或證據,而實際操作中,當事人提供這些會很困難。有委員建議,草案應規定法院依據偵查機關訊問全程錄音或錄像調查排除非法證據。(12月28日《新京報》)
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像,並非稀奇之事。雖然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僅規定,在職務犯罪中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但是,訊問錄音錄像證據的雙重優越性,使其悄然跨越職務犯罪的邊界。在非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重罪案件的偵查訊問過程中,也被逐漸運用,司法實踐已形成了以筆錄爲主、錄像爲輔的口供記錄方式。
此舉在提高訊問活動的規範性、透明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人身權利,固定口供證據等多方面,具有訴訟價值。但錄音錄像畢竟只是技術手段,存在人爲操作的可能性,並不能天然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因此,遏制刑訊逼供並非一“錄”就靈,還需要配套的制度設計加以保障。
首先,從源頭確保錄音錄像的完整真實。
其次,加強對錄音錄像的外部監督。畢竟,縝密的技術防範仍屬於內部監督,倘若訊問錄音錄像製作過程完全掌握在偵查人員手中,仍無法確保公平正義。因爲偵查人員有可能,利用其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機會對其施加影響,迫使其供認有罪後再進行錄像。對此,檢察機關應主動作爲,加強對訊問錄音錄像程序的監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同時,探索辯護方對訊問錄音錄像製作程序的參與,使辯護方與控方平等分享訊問錄音錄像資料,以提升全程錄音錄像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制度價值。
此外,建立偵查機關舉證倒置制度。非法證據排除,不應由處於弱勢的當事人一方進行舉證。一旦其對非法證據提出質疑後,法院應嘗試要求偵查機關提供相關線索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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