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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某傢俱店爲擴大銷售市場,舉行降價促銷活動。爲了證明自己銷售的傢俱貨真價實,特別在商店顯眼位置打出了“凡是在本店購買的任何傢俱,如出現質量問題,一律‘假一賠十’”的宣傳標語。李某看到廣告後,在該傢俱店購買了價值3000元的實木傢俱一套。在使用的過程中,李某發現該傢俱有脫落、開裂現象,而且散發刺鼻氣味。李某遂前往該傢俱店要求退貨,並且要求傢俱店履行自己“假一賠十”的承諾。傢俱店拒絕,以致成訟。庭審中,傢俱店辯稱“假一賠十”顯失公平,故拒絕賠償。
【法院判決】:經法院庭審查明:李某購買的傢俱並非實木傢俱,而是由密度板貼化學物質製作而成。法院判決,按照雙方約定的“假一賠十”的標準,判令傢俱店支付李某30000元違約金。
【律師評析】:本案是一起傢俱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焦點是,被告傢俱店是否應當向原告李某承擔“假一賠十”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傢俱店舉辦傢俱促銷活動,並承諾“假一賠十”。李某看到傢俱店的廣告和該承諾後購買了價值3000元的實木傢俱一套。因此,在傢俱店出售傢俱和李某購進傢俱的行爲完成後,雙方即成立了買賣合同關係。傢俱店承諾的“假一賠十”雖爲以廣告形式出現的、質量保證爲內容的要約,但內容具體、明確,具有實際操作性,一旦承諾,該要約內容即構成買賣合同的組成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由於傢俱店自身履行義務有瑕疵,違反了雙方的質量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次,從案情來看,“假一賠十”是傢俱店自願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假一賠十”作爲一項合同條款自然合法有效。
我國《合同法》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對顯失公平的認定也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即“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爲顯失公平。”具體到本案中,消費者對傢俱質量及市場行情的瞭解程度遠不如傢俱店,明顯處於弱勢的位置。更何況傢俱也是消費者接受商家要約承諾並出資購得,爲雙方合意的結果。因此,本案“假一賠十”不屬於“顯失公平”的情形。
綜上,本案“假一賠十”的承諾合法有效,並不“顯失公平”。傢俱店出售假的實木傢俱,明顯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假一賠十”實際上就是一種違約金責任的約定,故法院判決被告傢俱店支付原告李某30000元違約金是正確的。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72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爲顯失公平。擊水律師事務所:任波單聯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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