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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和三位網友相約去青島自駕遊,並約定所有開銷都實行“AA制”,三位網友各自付給了張先生430元的車費。隨後,幾人乘坐張先生駕駛的私家車出行,但是在回程的途中,張先生由於疲勞駕駛造成操作不當發生車禍。坐副駕駛的陳小姐因此受傷,事後經交管機關認定,張先生負此次事故全責。
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在拼車中收取費用,雙方就形成了合同關係,司機有過錯而發生交通事故,司機就對搭乘者負有賠償責任。交通事故屬於民事侵權的法律關係,事故發生後,一般按照各方過錯責任比例,確認賠償標準與賠償範圍。張先生對汽車操作不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陳小姐對事故發生並無過錯,因此張先生應對陳小姐的人身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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