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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鬆黃潔2011年5月15日下午,蔣某駕駛着自己的寶馬車行駛過程中,感覺被一本田轎車剮蹭。兩車隨即停下,蔣某與本田車司機王某進行理論,但王某堅持認爲自己並沒有剮蹭對方,且當蔣某準備報警時突然加油離開。被激怒的蔣某隨即駕車猛追,追上後強行併線導致兩車相撞,衝出隔離帶,將途經此地的母女撞飛,並撞損路邊其餘兩輛車。經鑑定,被撞的孫氏母女骨折,均受輕傷。停放在路邊的一輛本田思域車和一輛夏利車被撞損,路邊的護欄也被撞損。
近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蔣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競駛強行併線,擠別本田造成交通事故,情節惡劣,其行爲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蔣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法院對其從輕處罰,據此判處蔣某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檢察官說法
危險駕駛情節惡劣觸犯刑法
據負責公訴的門頭溝區檢察院檢察官介紹,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險駕駛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檢察官指出,目前對於追逐競駛的標準還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實踐中通常認爲,行爲人以尋求刺激、賭博競技等爲目的,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高速行駛、反覆併線、違法超車等行爲構成追逐競駛的行爲,但只有達到“情節惡劣”時才能入罪。而對於酒駕行爲,刑法修正案(八)則沒有設置“情節惡劣”的前提,因此,對於酒駕行爲,只要達到醉酒的標準,就將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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