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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先生和親家看好了一套房屋,2011年1月10日,趙先生與房主孫小姐、曹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隨後,趙先生向房主支付了70萬餘元的房款和裝修押金。
沒想到,雙方簽訂合同後沒多久,北京市房屋限購政策出臺,其中規定: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家庭暫停購房。由於趙先生已擁有2套房屋,故不能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趙先生訴至法院。
北京市密雲縣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鑑於國家政策調整,致使雙方當事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應予以解除。判決孫小姐、曹先生返還購房款70萬餘元,並按國家貸款利率5.6%給付利息至給付之日止。
-以案釋法因限購令可要求解除合同
2011年12月中旬,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明確指出,國家對於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並非是一個令所有市場主體猝不及防的突變過程,而是經歷了一個從限貸到限購逐步加強和完善的發展過程。因此限購政策在司法實踐中不宜認定爲不可抗力。此外,北京高院認爲,住房限購政策在性質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質,確實會對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繼續履行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對於合同訂立後由於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應予支持。 (相穎王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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