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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莫小松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已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對水利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作出了多方面規定。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內外部管理體制。規定水利工程施行安全運行責任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權限對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領導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權限對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行政管理責任,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經營者對管理和經營的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
同時,新修訂的條例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排除安全隱患,並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應急預案。
此外,新修訂的條例發揮法規的引導作用,確定了水費水價改革的方向。規定自治區按照促進節約用水、降低農民水費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運行的原則,推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經營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要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覈定,對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應當區別對待,分類定價,體現了條例修訂堅持關注民生、公平公正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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