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鄧清波
山西省通報了去年3起突發事件遲報事件,其中忻州山體滑坡24小時後政府上網才得知。當地表示,對造成重大後果的突發事件信息遲報,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1月1日新華網)
按照山西省曾出臺的有關規定,若對相關遲報漏報行爲追究責任,不過是訓誡或者書面告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責令辭去或建議免去領導職務等。由於這些處分層級非常多,責任劃分繁瑣複雜,因此,真要給官員一個實質處分其實很不容易。
事實上,更需要警惕的是,不少突發事件,都是人命關天,死亡人數的多少不僅直接關係到事故等級的認定,並進而關係到官員政績考覈,而且,事故背後往往難免潛藏着某些失職瀆職行爲。所以,遲報漏報的目的如果是爲了爭取時間欺上瞞下掩蓋失職瀆職行爲才更可怕。因爲,按照現行規定,如果只是追究遲報漏報信息的責任,那不過是“罰酒三杯”;若追究失職瀆職,則可能動用刑律。
其實,現在互聯網等信息高度發達,上級部門要獲取地方上發生的事故信息,並不需要像過去那樣坐等下級官員們層層報告。而有關部門官員仍然要坐等遲來或者乾脆不來的報告,也不能完全排除沒有上下級相互掩蓋、用“信息遲報漏報”來對各種失職瀆職責任“金蟬脫殼”的可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