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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月2日電(記者富子梅)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爲防範金融風險,規範市場秩序,國家工商總局日前決定,對於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在2012年2月底前進行清理規範。清理整頓期間,各級工商部門不得爲新設立的開展標準化產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辦理工商登記。
同時,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各級工商部門在2011年度企業年檢中,對各類使用“交易所”名稱的交易場所要進行嚴格審查。對未取得相關批准文件的交易場所,不予辦理年檢,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此外,國家工商總局強調,各級工商部門要積極配合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清理整頓。
國務院發佈的上述決定明確:“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徵求聯席會議意見。”“未經批准在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限期清理規範。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開展標準化產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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