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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速路結冰·惡劣天氣·追尾·惡性交通事故·疏於管理
□非常案件
本報記者鄧紅陽
一看到雨雪天氣,河南省汝州市人民醫院醫生王社就有一種說不出的痛。
4年前的一個雨雪天氣裏,他不僅親眼見證了高速公路上十幾輛車連環相撞的慘劇,還因此與在該起交通事故中雙腿受傷嚴重而截肢的受害人及高速公路管理單位,陷入了漫長的訴訟中。
1月3日,《法制日報》記者看到,在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最近的一次判決中,法院認定交通事故案發路段的高速公路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高速路發生連環撞車事故
王社在庭審時說,2007年12月11日23時許,他駕車從鄭州返回汝州。當時,空中下起了雨雪,能見度較低。因急着趕路,他想,如果高速公路關閉,就在鄭州留宿,如果高速公路正常出行,就駕車回家。當他來到鄭少高速公路鄭州西南站入口處時,已是23時30分左右,高速公路並沒有關閉,他駕車順利駛入鄭少高速公路。
當王社駕車行至鄭少高速公路新密段的慕家溝大橋時,發現路面上有散落的枕木等異常情況,就趕緊踩剎車,但車子還是在結冰的橋面上繼續滑行。就在其所駕車輛與前面的一輛轎車即將相撞時,驚恐萬分的他使勁扭動方向盤,車子又向路邊的護欄撞去。求生的本能,使他逃出駕駛室。之後,又有數輛汽車發生連環追尾事故。
在此起事故中,汝州市的常某雙腿受傷嚴重而被截肢。事故發生時,常某乘坐的車輛已與前面的貨車發生追尾,車上同乘的還有常某的母親崔某等人。王社所駕車輛又與常某乘坐的車輛發生追尾事故。
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鄭少高速大隊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王社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負與常某所乘車輛發生事故的全部責任。
高速路上結冰誰之過
2008年1月14日,常某與母親崔某等人作爲原告,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社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3萬元。法院將王社位於汝州市區的房產和事故小轎車查封。
“我也是這起連環撞車事故的受害者。如果高速公路及時關閉或者前方發生交通事故時及時進行警示,這樣的連環撞車事故就不會發生。”王社在庭審答辯時說,作爲鄭少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門,鄭州路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有收費的權利,亦負有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義務,根據相關規定,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應提前備好清雪、融雪工具,一旦有積雪,應不間斷清雪、融雪,而其在路面有雨雪的情況下未採取措施,疏於管理,應負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2008年11月17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王社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判令其賠償常某83.7萬餘元、崔某2.2萬餘元。
王社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審。
在重審期間,王社申請追加鄭州路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作爲被告。
鄭州路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庭審中辯稱,根據鄭州市政府鄭政函(2005)18號文件,鄭州市政府授權鄭州市交通局委託其對鄭少高速公路享有收費權和管理設施權,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職能,只能對其提起行政訴訟,其不是適格的民事訴訟主體。
法院審理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遂判令王社賠償常某71.3萬餘元、崔某2.2萬餘元。
法院同時認爲,鄭州路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作爲鄭少高速公路的投資、經營管理單位,在該起交通事故中並無責任,且原告所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系侵權糾紛,而被告王社與被告鄭州路橋公司之間形成的是合同關係,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管理方疏於管理
重審宣判後,王社仍然不服,在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稱,因高速公路道路結冰,造成剎車失靈發生交通事故,鄭州路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未採取措施保證道路安全、暢通,應當承擔90%的賠償責任。
受害者常某、崔某在二審答辯時稱,鄭州路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此起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王社駕駛的車輛沒有與前車保持必要的、足夠安全的距離,導致前車乘車人常某、崔某受傷,王社應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
法院同時認爲,根據河南省氣象檔案資料顯示,2007年12月11日,鄭州、新密兩地氣象出現降雪天氣現象,新密市出現了積雪天氣現象,11日20時至12日8時之間出現了結冰現象。11日23時,新密市氣溫爲0.9攝氏度,鄭州市氣象溫度爲2.5攝氏度,且事故發生地段爲橋面,當溫度接近零度,遇到雨雪時,橋面易結冰是一種自然常識,當事人的陳述以及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對事發路面結冰的事實也可印證,鄭州路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作爲事發路段的管理單位應該預見到,但其疏於管理,沒有按照上級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及時有效的除雪、融冰措施,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爲此,法院判令王社承擔9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常某62.6萬餘元、崔某1.9萬餘元;鄭州路橋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常某8.7萬餘元、崔某2000餘元。
惡劣天氣下如何預防事故
無獨有偶,就在2009年11月10日22時許,同樣在鄭少高速公路新密段的慕家溝大橋,再次因雨雪天氣發生連環撞車事故。
新密市人民法院在審理這起重大交通事故賠償案中查明,2009年11月10日22時許,被告劉某駕駛車主爲薛某的一輛麪包車,載着李某等人沿鄭少高速北半幅返回汝州市途中,行至慕家溝大橋路段時,因下雪路滑導致該車方向失控,與前方停放的一輛轎車發生交通事故。此時,前方已有幾十臺車輛因下雪路滑相繼追尾相撞。之後,仍有車輛從這輛轎車左側行駛通過,並相繼追尾相撞。
當時,事故發生路段遭遇降溫和降雪天氣。
“入冬後,在雨雪等惡劣天氣下,高速公路上極易發生惡性交通事故。而採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是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遏制多車追尾羣死羣傷特大交通事故,確保道路安全暢通的重要工作。”一位不願具名的交通事故處理民警認爲,惡劣天氣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觀的自然因素,也有駕駛員素質的人爲因素,還有交通管理部門到位與不到位因素。
這位民警認爲,從自然方面來講,惡劣天氣會給行駛中的車輛和駕駛員造成制動不良、車輛失控、視線受阻、精神高度緊張等不利因素,有許多原因是人力不可抗拒的;從駕駛員人爲因素上來講,駕駛技術和路面緊急情況的應急處理能力,也和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係;從管理部門來講,與高速公路直接相關的有公路管理、交警等,要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通過道路電子可變信息顯示屏及時提醒過往司機,或及時實施交通管制措施,確保高速公路在惡劣天氣下的通行安全。本報鄭州1月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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