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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規定:“拘留後,應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立即通知家屬。”“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外,應把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與一審稿相比,修改後的二審稿在限制“祕密拘捕”上增加規定二條規定:一是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屬;二是在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應當說,有了進步。但我認爲還不夠,限制“祕密拘捕”還需更嚴格制度設計。
採取強制措施因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時通知家屬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保障的重要一環。而“祕密拘捕”歷來是法治的大敵,它讓每個公民生活在“被失蹤”、“祕密消失”的恐懼和不安中,極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不符合人權保障的法治原則。因此,在任何一個法治社會裏,法律對“祕密拘捕”採取了最爲嚴格的限制措施。
《修正案》雖然對逮捕通知家屬作出更嚴格的規定,刪除了“可能有礙偵查”的任意性解釋條款,但這一條僅僅針對的是逮捕,而未涉及刑事拘留等。公安機關仍然可以把“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也作爲“祕密拘留”的理由。這是否會導致“祕密拘捕”氾濫成災?不得不防!
在所有的司法權力中,偵查機關的權力與普通人的關係最密切,也最容易導致公民權利受到侵害。一旦“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成爲公安部門“祕密拘捕”的理由,我們有什麼措施和手段,來制約和限制“祕密拘捕權”不被非法濫用?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沒有!如果明明可以通知得到當事人家屬,偵查機關卻以“無法通知”爲藉口,行“祕密拘捕”之實,又怎麼辦?而“通知可能有礙偵查”更完全是一個主觀判斷,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這實際是把“祕密拘捕權”交到偵查機關的手上。偵查機關的權力本來就非常大,再賦予不受限制的“祕密拘捕權”,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反對斷絕與外界接觸的拘禁,是國際司法準則規定的被羈押者應享有的待遇。而刑訴法修改的方向應當是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突出對司法權特別是公安和檢察權力的限制。因此,在這種修法的背景和趨勢下,我認爲“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不應成爲偵查機關“祕密拘捕”的理由。就“無法通知”的規定而言,如果偵查機關確實通知不到當事人,也應當通知當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或村委會、居委會,否則職能部門就有失職之嫌。而“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則應當完全從“祕密拘捕”中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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