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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晚報訊四川省安嶽縣男子楊某,在僱車運貨時見貨車儀表盤冒煙,以爲有險情開門跳車,結果被該車碾軋致死。死者親屬爲此狀告車主、車輛掛靠公司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近日,長壽區法院認定楊某已不是乘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楊某家屬11萬餘元。
事故發生在去年4月11日。楊某僱冉某的貨車將打樁機從重慶運往貴州六盤水。車行駛到滬昆高速貴州段時,儀表盤繼電器突然冒煙,楊某認爲貨車即將燃燒,便打開車門跳了出去,結果被貨車右後輪碾軋致死。
因貨車掛靠公司註冊地在長壽,去年11月11日,楊某的家人將車主冉某、掛靠公司及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69萬餘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楊某是被保險車輛上的乘客,屬於車上人員,不是第三者,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的範圍。
法院經審理認爲,楊某被貨車碾軋時,已置身在車外,不屬於車內人員,應屬於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責任。
法院同時認爲,楊某主觀認爲車輛出現嚴重危險而開門跳車,屬於措施不當,超過必要限度,也應承擔相應責任。重慶晚報記者王明通訊員羅淑芳邢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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