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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深圳市19名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因爲以權謀私落馬。這其中就有深圳市龍崗區原常委、常務副區長鍾新明。6日,深圳市檢察院有關辦案部門向媒體解密了鍾新明的落馬過程。據辦案部門透露,鍾新明在獄中希望有一天能回鄉下種地。
2011年12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被告人鍾新明、鍾偉明作出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鍾新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鍾偉明有期徒刑十二年。
這個當年風光無限的官員,心裏怎麼想呢?據深圳市檢察院辦案人員透露,鍾新明在獄中懺悔道:“我內心的感受,只能用一個‘痛’字來概括,自己痛苦不堪,家人痛心不已,同事痛惜不解。我如今只有兩個奢望:一是求得自由之身,只要能看到藍天綠地,回鄉下種地都幸福。二是求得後悔之藥,補救過去的罪過。那些非法所得就像一顆炸彈,把自己炸燬了,也把已經得到的、應當擁有的,全都炸沒了。”
據記者瞭解,鍾新明最主要的犯罪事實,是在龍崗區黃閣坑村一塊土地的開發中收受吳偉光3300萬元港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