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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裴曉蘭)順義區國泰兩商城擅自銷售貼有“舟山帶魚”字樣的禮盒,結果被舟山帶魚的註冊使用人起訴。近日,經順義法院調解,兩商城共同賠償了原告2.5萬元。
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訴稱,該協會是註冊商標“舟山帶魚”及圖形的專用權人,公衆只要看到“舟山帶魚”,必然會聯繫到涉案商標及對應產品。2011年1月,協會發現順義國泰誼賓商城、順義國泰商業大廈所銷售的禮盒帶魚外包裝標有“特選舟山帶魚”及“舟山帶魚”字樣,侵犯了協會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協會曾發律師函要求對方停止侵權,但對方卻置之不理,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開庭時,兩被告共同辯稱,其所銷售的帶魚商品均是從舟山地區合法購進,包裝袋上的“特選舟山帶魚”和“舟山帶魚”字樣只是作爲商品的產地說明,並未侵犯原告的商標所有權。
案件承辦法官調查後認爲,二被告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帶魚商品產地爲舟山的情況下,將與“舟山帶魚”證明商標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存在一定過錯。作爲兩家大型商業公司,二被告與原告還存在合作共贏的可能性。經法官多次溝通並講解法律問題,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
目前,此調解協議已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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