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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公交車門尚未完全關閉,司機便啓動了汽車,將正處於登車狀態的乘客甩了下去。受傷的乘客訴至法庭要求賠償,法院一審認爲,本次事故公交公司應承擔80%責任,乘客應承擔20%責任。
2011年4月,家住河西區的田大娘乘公交車準備前往女兒家。可是,田大娘剛上去一條腿,另一條腿還沒上時,司機沒有關上車門就啓動了公交車,一下就把田大娘甩出車門外摔到地上。司機把田大娘抱上車送到醫院檢查,經診斷爲左肘和左膝關節軟組織挫傷。田大娘在醫院進行了治療。事後,田大娘要求與公交公司和司機調解解決,但是被拒絕。隨後田大娘訴至河西區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司機賠償自己醫療費2000元、營養費2000元、精神損失費3000元。
法庭上,公交公司和司機辯稱,事情的發生屬於意外,出於同情和道義帶田大娘去看了病。公交公司認爲,以事實爲依據,自己這方只佔了一部分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因此只同意賠償事發當天的醫療費,不同意賠償營養費和精神損失費。
法院經審理認爲,司機駕駛公交車爲職務行爲,其駕車將駛離車站時,由於未能盡到全面觀察和注意義務,在田大娘剛邁了一條腿、車門沒關之前啓動車輛,把田大娘甩出去摔倒在地,致使田大娘受傷,因此對該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而田大娘在未能確定能夠上車的安全狀態下邁腿上車導致事故發生,本身亦存在次要責任。因此,法院判定在本次事故中公交公司承擔80%責任,田大娘承擔20%責任。對於田大娘主張的醫療費,法院認爲公交公司應賠償2000元的80%,即1600元;對於田大娘主張的營養費和精神損失費,因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記者王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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