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代麗麗)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公佈《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明確職工加班的時間以及必要的工間休息時間在進行工傷認定時也應該被視同爲“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也需要靈活判斷,包括臨時指派的工作地點。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爲工傷。北京市明確,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工作時間”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進行把握。職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時間、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間休息時間,也應視同爲“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可以按照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爲完成領導臨時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場所進行掌握。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也應認定爲工傷。《辦法》規定,“預備性工作”應理解爲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收尾性工作”應理解爲在工作結束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
因職業病而認定工傷的,需要由具有診斷資格的專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且經診斷爲“職業病”的疾病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目錄。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則應考慮職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及時間等合理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職工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以及職工加班加點後上下班的途中。居住地應當考慮職工的生活常態,包括其經常居住地、實際居住地等。J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