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10日訊記者周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明確,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中14種情形應予從嚴懲處,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意見強調,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尤其是生產安全事故背後的權錢交易和瀆職犯罪,必須始終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
這14種情形是:非法、違法生產的;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已發現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僞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貪污賄賂行爲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毀滅、僞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數罪併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