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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訊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對致9人死亡的瀘西“11·18”爆炸槍擊案進行一審宣判: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制造、買賣、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王建福死刑;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王飛雲死刑。其餘24人分別被判緩刑直至死緩。
法院審理查明,王建福在經營瀘西“小松地”煤礦期間,與鄰近的“耀進”煤礦經營者鄭春雲因越界採煤一事發生糾紛,經國土部門調解未解決。王建福認爲鄭春雲將對自己進行報復,遂於2010年10月至11月間從昆明等地糾集楊玉彥、餘安平、保貴平、木貞勇等十餘人到瀘西縣做自己的保鏢,製作準備多枚土炸彈及十餘根尖頭鋼管。在“小松地”煤礦從事電工工作的王飛雲得知此事,即向王建福表示自己可以獨自對付鄭春雲,王建福同意。
王飛雲實施了埋設炸藥、製作多枚土炸彈、練習射擊、構造射擊孔等活動。王永林按王飛雲安排先後兩次從“小松地”煤礦倉庫取出其保管的6包岩石型乳化炸藥(每包4公斤)和6枚瞬發電雷管,交給王飛雲到“小松地”煤礦2號井井口處的水泥房內進行埋置和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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