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馬紅漫
經濟評論家、經濟學博士
長期以來,我國是由國家承擔了存款的保險責任。這一體制下,儲戶習慣於將銀行、特別是大型國有銀行資信水平等同於國家信用。殊不知,正是因爲國家信用的越位呵護,致使商業銀行的競爭壓力驟減。
近日召開的2012年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會議傳出消息,央行已明確提及將在本年度“進一步做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準備工作”。這或許意味着,久未破局的存款保險制度有望在今年取得實質性進展。
以存款保險制度代替既有國家信用的隱形擔保,有利於全面保障金融體系的平穩運行,通過開放金融市場競爭,倒逼存款性金融機構提高服務水平,最終實現對廣大公衆的利益保障。當然,存款保險制度在試水初期必然會面臨各種阻力,但這不應成爲阻礙改革的絆腳石。
長期以來,我國實際上是由國家承擔了存款的保險責任,對市場退出金融機構的儲蓄存款實行優先償付和全額收購政策。這一體制下,儲戶固然對銀行儲蓄的安全性多有信心,並習慣於將銀行、特別是大型國有銀行資信水平等同於國家信用。
殊不知,正是因爲國家信用的越位呵護,致使商業銀行的生存與競爭壓力驟減,隨之而來的道德風險難以受到約束。諸如,對儲戶服務櫃檯窗口偏少、服務態度冷漠、用戶排隊時間偏長等問題的反映,遲遲難以見到銀行方面的反饋和實質性改進;又如,銀行擁有對各項中間業務收費的絕對話語權,雖有銀監會發文要求規範,但卻未能根本性改善銀行濫收費現象。
金融機構長期過度透支國家信用,只會在安逸中喪失競爭實力,繼而導致整個金融領域的風險潛滋暗長。而且,大型國有銀行在放貸過程中更多參照行政指令而非市場考覈指標,由此導致金融活力受損、經濟效率受挫。
國家信用不應在金融界越俎代庖,而從國際經驗看,只有儘快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才能大大減少因銀行倒閉而引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整個金融秩序將因此而獲得穩定保障。
這種保險制度是由存款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類金融機構作爲投保機構向保險機構交納保險費,當投保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險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中低收入儲戶的經濟利益、增強公衆對銀行體系的信心,並有效避免擠兌風險的發生。而且,通過存款保險制度,商業銀行獲得了平穩退出市場的機會,而在存續期間也會因此而倍感壓力,爲了在競爭中勝出而盡力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央行此番明確對存款保險制度工作的部署體現了改革決心,必然會受到輿論的廣泛支持,而後續實際操作的步驟與措施亟須跟進落實。
可以說,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將會令大型國有銀行的特權光環失色,減少行政指令與金融領域之間的交集,合理釋放金融風險。伴隨這項改革的深入,存款類金融機構將不再是溫室的花朵,金融市場全面體制革新纔可能隨之出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