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記者從太原市政法委獲悉,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檢察院與太原鐵路局12日簽訂太原鐵路檢察機關移交協議,這是全國第一個鐵路檢察機關正式移交地方。
“這標誌着我國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進入實施階段。”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姜建初說。
2004年,我國正式啓動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改革的目標是將鐵路檢察機關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制。2010年全國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會議提出“整體移交、平穩過渡”的原則。今年,隨着此次太原鐵路檢察機關的全面移交,全國各個鐵路檢察院改革移交工作將在近期陸續完成。
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部署,這一次針對鐵路檢察機關重大改革的任務,是將鐵路運輸分院、鐵路運輸基層檢察院與鐵路企業全部分離,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一次性移交給駐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省級檢察院,實行屬地管理。一直屬於鐵路企業員工身份的鐵路檢察人員在經過一系列的門檻篩選之後,將整體變身爲國家公務員。
延伸閱讀
鐵路系統單設公檢法機關,是新中國成立初期模仿蘇聯建制而設的,對鐵路沿線發生的案件,鐵路所屬的工廠企業,專屬鐵路居民生活區、鐵路院校等地發生的法律糾紛享有管轄權。這些機構經費全部由各級鐵路局負責,人事也由同級鐵路局的組織部門管理。財權、人權上的不獨立,使得鐵路司法公正性屢遭詬病,被形容成“兒子審老子”、“法院企業化”、“自己查自己,自己審自己”等等。
典型的就是“火車撞死人”案件的處理。1990年通過的《鐵路法》規定:“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於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成了鐵路運輸企業“免責”的“撞了白撞”的“合法”理由。即使法院判賠,長期是每個人僅僅300元,所以改革是必然的趨勢,因爲司法公正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目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