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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搭乘協議”
拼車就保險了?
法學博士表示:簽了沒用
本報訊(記者高星)臨近春節,拼車成爲熱門話題。昨日,記者發現微博上有人發起“春節回家順風車”公益活動,該活動提倡免費,還提供了可供雙方簽署“搭乘協議”的模板。該活動參與者衆多。拼車雙方簽了協議就能免除風險嗎?昨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法的多位博士研究生表示:拼車風險係數高,萬一出事協議沒有實際意義。
民商法學博士錢紅亮告訴記者:搭順風車即學理上的“好意同乘”,是指經同意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的行爲。近年來各地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有不少“好意同乘”的實例,但我國法律暫未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統一尺度,所以既可依據合同法、也可能根據侵權責任法進行判決,導致類似的案情可能判決結果大相徑庭。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承運人(順風車車主)應承擔一種義務,必須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管對方給沒給錢。這是一種強制規定,所以無法通過任何免責條款來排除。如果按照侵權責任法來判決,順風車車主有錯擔責,無錯則不擔責。
但簽訂了協議,一般都會按照合同法來判決,合同法明確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在一般拼車過程中,最容易引起紛爭的就是人身傷害。所以簽訂協議想免責的目的也無法實現。
其實,法院在很多案例中判決開車者承擔責任,其用意在於要求助人者在幫助他人的過程中要盡到謹慎的義務。如果實在要搭別人的順風車,最穩妥的辦法是買一份短期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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