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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月13日訊記者胡建輝衛生部近日發出關於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地方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積極探索建立飲用水衛生安全公示制度,加強與羣衆的飲用水衛生安全風險交流,逐步提高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水平。
指導意見指出,要規範飲用水相關衛生許可工作。各地要嚴格依法規範飲用水供水單位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依法整治飲用水供水單位未經衛生許可擅自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
其次要整體推進城鄉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進一步強化對城市市政供水的衛生監督,逐步規範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和鄉鎮水廠的衛生管理。通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對農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學校自備供水實施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穩步提高衛生監督覆蓋率;要加強對農村集中式供水水源衛生防護的指導,加大對二次供水設施、學校飲用水設施及其清洗、消毒等的監督檢查力度。
指導意見強調,地(市)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要設置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專門科室,縣(區)級衛生監督機構要配備專職人員承擔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設立飲用水衛生安全責任人。
指導意見要求,各省級及省會城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全部指標檢測能力,各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達到除放射性指標以外全部水質常規指標及非常規指標中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控制指標檢測能力,鼓勵有條件的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全部指標檢測能力,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達到除放射性指標以外全部水質常規指標檢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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