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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村委會聘用的巡邏人員酒駕撞死行人,並在肇事後與同夥轉移屍體。雖系自首,認罪態度良好,但鑑於其犯罪行爲惡劣,法院未予從輕判處。最終,法院認定該被告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8萬餘元。幫助該被告人轉移屍體的3名男子也分別受到嚴懲。法院還認定,被告人所在村委會應對賠償款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回放 酒醉駕車撞人將死者轉移
法院查明,於某東麗區某村委會的聘用人員,負責巡邏。2010年1月1日22時許,於某醉酒後駕駛日常巡邏用的藍色五菱汽車,載着於某某、寇某、何某,沿東麗區金鐘路由東向西行駛,前往溫家房子看望於某的朋友。
當行駛至金鐘路與躍進路交口時,撞上推電動車順行的行人劉某,致使劉某的頭部卡在肇事車輛破碎的擋風玻璃中。
之後,讓人想不到的事發生了。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寇某將劉某推下車。隨後,4人下車將劉某擡至50米外的一輛吊車底下。之後,由於某駕車載着其他3人逃離現場。經鑑定,被害人劉某系當場休克性死亡。經責任認定,被告人於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次日凌晨,於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刑拘後,於某交代了“發生事故後夥同於某某、寇某、何某將被害人轉移的事實。”數日後,於某某、寇某、何某在於某親屬的電話通知下到達公安機關。
法院審理 主犯雖自首但因行爲惡劣不能輕判
法官表示,被告人於某目無國法,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當場死亡,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於某肇事後不顧被害人生死,夥同其他人轉移被害人,後逃離現場,屬肇事逃逸且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應予以處罰。
被告人於某某,寇某,何某面對於某造成的交通事故,爲逃離現場,幫助於某轉移被害人,情節嚴重,3被告人的行爲構成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依法均應予以處罰。公訴人指控意見正確予以採納。被告人於某肇事逃逸後主動歸案,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但是由於被告人在肇事後轉移屍體,情節特別惡劣,故對被告人於某不予從輕處罰。
被告人寇某、何某在實施犯罪行爲時已滿16週歲,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尚不滿18週歲,應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於某的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於某歸案後,主動揭發同案犯,其父又主動通知於某某等被告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故可對被告人於某酌情從輕處罰。對此法院認爲,被告人於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提供線索使另3被告人歸案,認罪態度較好,但由於其犯罪行爲特別惡劣,故不可對被告人於某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之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寇某辯護人認爲,寇某未經公安機關傳喚即來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在供認罪行時雖有所反覆,但經過教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爲自首,對此法院認爲,在被告人寇某到達公安機關之前,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其犯罪事實,故其是在被告人於某父親的電話通知下前去公安機關接受訊問的,其歸案缺乏主動性,不能認定爲自首,辯護人的該意見本院不予採納,但辯護人認爲寇某在犯罪時未成年,且其家庭困難,自願賠償了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要求對被告人寇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採納。
法院表示,被告人於某醉酒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劉某死亡,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合理損失,被告人於某應負全部賠償責任。被告人於某日常駕駛村委會所有的車輛履行職務,由村委會對僱傭人員,即被告人於某及所有的財產即肇事車輛均疏於管理,致使被告人於某經常在非工作時間駕駛車輛。案發時,被告人於某的行爲雖非履行職務,超出了授權範圍,但由於被告人於某經常在工作時間外駕駛該車輛,應認定爲該行爲與履行職務有一定的內在聯繫,屬於“從事僱傭活動”,故被告村委會作爲僱主對被告人於某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於某某、寇某、何某雖幫助被告人於某轉移被害人屍體,從而構成犯罪,但3被告人非被害人劉某的侵權人,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合理要求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鏈接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爲。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求有法定的結果發生。至少要求造成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財產、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而現在的醉酒駕駛是行爲犯罪,該罪不以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爲前提,只要是有醉酒駕駛行爲即可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記者張家民實習生於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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