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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國安
17日上午10時許,海口數十名動物保護志願者,陸續聚集到位於東湖附近的“海口東湖第一家狗肉店”阻止其私宰行爲,併成功解救了20多條待宰殺的狗。經協商,該狗肉店店主被迫保證不再經營狗肉。(南海網1月18日報道)
過去有動物協會的志願者在公路上攔截販運狗的車,現在又到狗肉店裏逼迫老闆改行了。對於這種行爲,我只能用無法無天來解釋。你無論怎樣愛狗是你的權利,但你根本無權阻止別人運狗、殺狗,因爲沒有法律依據。
當然,這些動物保護志願者也知道自己的行爲並無法律依據,所以,他們的動機是阻止狗肉店殺狗,但公開打出的旗號卻不是這樣。他們從國家6部委《關於深入開展打擊私屠濫宰強化肉品衛生安全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及國家新出臺的《犬類檢疫規程》的規定中找出幾句話,以被宰殺的犬隻未經有關部門檢疫,很難保證狗肉的安全爲藉口。“我們並不是反對吃狗肉,但不希望市民吃到來路不明、未經檢疫的病狗肉,這樣危及市民身體健康,在國內吃問題狗肉致人死亡的案例並不少。”
看來是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是,這家狗肉店對狗未經檢疫,絕不是禁止其經營狗肉的理由,辦法就是要求其補上檢疫這一環。而且,這項工作不是由志願者來實施。
整個事件最值得關注之處在於,“經過協商,狗肉店的主人答應放棄這20多隻狗,並且許諾不再經營狗肉”。這句話缺主語,是誰和店主人協商的?誰都無權禁止店主人不再經營狗肉,這已經超過了法律的規定。這種協商可以不執行,因爲本身是“霸王條款”,不是真實意志的體現,也沒有法律依據。
在法制社會裏,愛狗行爲無論多麼合情,但都不能超越法律而獨行,這是這些動物保護者們必須恪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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